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丁塞芳,女。被执行人鲍会苗,女。丁塞芳与鲍会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塞芳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鲍会苗186494元,同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塞芳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86494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002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舒四来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答军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