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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64号

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隋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郑玉文负担。

审判员  郑有培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林润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