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沂南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夏某某、陈某某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沂南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乳名文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现住沂南县。2009年3月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现住沂南县。2007年1月因交通事故致伤他人被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2009年4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11年6月20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1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孙祖镇,现住沂南县。2011年7月27日被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2)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四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在沂南县苏村镇某某村自己的家中容留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吸食冰毒。2、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在位于沂南县人民医院北停车场处自己的汽车内容留陈某某等人吸食冰毒。3、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在自己租住的位于沂南县武装部家属院内的房子内容留陈某某等人吸食冰毒。4、2011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在自己租住的位于沂南县武装部家属院内的房子内容留陈某某等人吸食冰毒。二、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沂南县苏村镇某甲村自己的家中容留李某某、夏某某等人吸食冰毒。2、2011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沂南县苏村镇某甲村他人的房子里,容留夏某某等人吸食冰毒。3、2011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沂南县城东方宾馆自己开的房间内,容留夏某某、陈某某等人吸食冰毒。三、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沂南县城攀峰骨科医院的停车场处自己的汽车内容留陈某某等人吸食冰毒。2、2011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沂南县界湖镇某乙村自己家中容留陈某某、夏某某等人吸食冰毒。3、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沂南县城某某宾馆自己开的房间内容留陈某某、夏某某等人吸食冰毒。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无证据向法庭提供。被告人李某某系投案自首。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供述,指认笔录,现场照片一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15张,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二份,沂南县公安局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常住人口户籍情况证明,抓获经过3份,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冰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夏某某有劣迹,陈某某有前科、劣迹,量刑时予以体现。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六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15000元。)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立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晓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