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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郑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平,郑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徐建平,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告:郑月英,女,约49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平诉被告郑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建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