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灞执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杜富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富坤,杜富强,杜雅文,杜文尼,宿红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安绕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68号申请执行人杜富坤。申请执行人杜富强。申请执行人杜雅文。申请执行人杜文尼。被执行人宿红卫。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栋。负责人李浩,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安绕城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创业新大陆E-8号。负责人高世军,经理。申请执行人杜富坤、杜富强、杜雅文、杜文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红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安绕城分公司给付赔偿款共计157665.9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宿红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安绕城分公司已主动将案件款157665.91元交至法院,且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杜富坤、杜富强、杜雅文、杜文尼,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刚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