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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执字第101号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96)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合旦,郭乃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杨合旦。被执行人郭乃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涉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涉执字第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保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