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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叶喜荣与李青海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喜荣;李青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78号申请人叶喜荣,女,农民。被执行人李青海,男,农民。叶喜荣与李青海因健康权纠纷一案(2011)商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李青海赔偿叶喜荣医疗费26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1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1)商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叶喜荣、章玉华赔偿李青海医疗、误工等费用6003.63元,承担诉讼费70元,在本次执行中二案冲抵后叶喜荣还应支付李青海医疗赔偿费3403.63元,诉讼费70元。因此本案赔偿款2600元已冲抵,叶喜荣应赔偿李青海部分赔偿款,不再由叶喜荣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青海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商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