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661号
原告:杨芳,女,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电白县。
被告:广东省友和进出口贸易公司电白分公司。住所地:电白县水东镇澄波街145号。
诉讼代表人:陈焕权,电白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局长。
被告:电白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住所地: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焕权,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广东省友和进出口贸易公司电白分公司、电白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1元,减半收取为4360.50元,由原告杨芳负担。
审 判 长 蔡小丹
审 判 员 李秀华
人民陪审员 严张玲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烨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