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028号罪犯李云涛,于安徽省涡阳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了(2010)甬鄞刑初字第9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5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云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单项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云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邵芳芳
审 判 员 陈作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