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甬刑执字第2028号

李云涛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云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028号罪犯李云涛,于安徽省涡阳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了(2010)甬鄞刑初字第9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5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云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单项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云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邵芳芳

审 判 员 陈作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