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78号
原告:盛学芳,女,汉族,1970年11月生,住六安市。
被告:杨士文,男,汉族,1969年8月生,霍山县人,住六安市。
被告:王礼芳,男,汉族,1968年6月生,霍山县人,住六安市,系杨士文之妻。
被告:刘运宏,男,汉族,1963年4月生,六安市金安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住六安市振华山庄A区。本院于作出(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杨士文、王礼芳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士文位于六安国际汽车城F6幢6单元601室的查封。
审判长 汪 俊
审判员 何修胜
审判员 于月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