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法民大初字第516号原告翟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薛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甲诉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翟某甲承担。
审判员 宋红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自柱 搜索“”
翟某甲与薛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法民大初字第516号原告翟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薛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甲诉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翟某甲承担。
审判员 宋红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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