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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493-2号

王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493-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被告郝某某,女,1986年1月5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素娟

审判员  张双召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