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493-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被告郝某某,女,1986年1月5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素娟
审判员 张双召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