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当事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林杏丁
审判员 魏智斌
审判员 邱雪花()
书记员 罗丽婷 微信公众号“”
胡某某与曾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当事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林杏丁
审判员 魏智斌
审判员 邱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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