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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1号

胡某某与曾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曾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当事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林杏丁

审判员  魏智斌

审判员  邱雪花()

书记员  罗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