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五民一初字第00639号
原告:陈雪刚,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东,农民。
委托代理人: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应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刚诉被告王学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雪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泽涵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缪荣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