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12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东路133-151号一楼、二楼(201室、202室、第二单元201室)。
负责人:包邦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川海,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金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高联大厦12层D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锋。
被告: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768号。
法定代表人:何光善。
被告:双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566号。
法定代表人:夏瑞者。
被告:何光善。
被告:何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告温州金日贸易有限公司、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双力集团有限公司、何光善、何伟信用证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94882,2)”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海玲
审 判 员 曹新新
审 判 员 许良岳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诸智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