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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630号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与虞志龙、顾世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虞志龙,顾世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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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630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00295702-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镇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航,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虞志龙,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顾世瑞,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虞志龙、顾世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已解决,原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虞志龙、顾世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撤回对被告虞志龙、顾世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 员 徐万鑫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朱玲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