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1143-1号原告吕存房。被告周维良。被告赵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存房与被告周维良、赵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存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共计13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金荣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金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