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93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60。
被告:黄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33。
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纪汉雄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相识并相恋,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黄某乙,于××××年××月××日去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小女儿黄某丙,被告黄某甲从结婚及生育两个女儿都没有尽过做父亲应有的义务,被告不顾及家庭与女儿的事情,2009年底将新建的楼房卖掉还赌债。在外面吃喝嫖赌,甚少回家,对妻女不理不问,原告亲眼看到被告与第三者一起在床上的照片和暧昧信息。被告与第三者同居,却对原告非打即骂,现双方早已分居。原、被告之间婚前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础差,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大女儿黄某乙由被告抚养,小女儿黄某丙由原告抚养;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两份;2、财产清单一份。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甲于2006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恋爱,恋爱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了大女儿黄某乙,后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并于××××年××月××日生育小女儿黄某丙,但不久就因被告黄某甲经常不回家,也不承担家庭生活费用而致双方产生矛盾。从2011年2月份开始,原告因没有家庭生活收入来源而搬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双方仍经常联系。现原告以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且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长,对彼此了解较深,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虽然被告黄某甲从2010年开始就常常夜不归宿,也未交家庭生活费用给原告,没有尽到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但这并未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这份夫妻感情,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另,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小孩年龄较小,双方离婚会对小孩以后的成长、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家庭和睦以及小孩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纪汉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淑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