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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264号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与刘颖、刘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刘颖,刘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6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行长。

被执行人:刘颖,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刘巍,女,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颖、刘巍(2012)永民执字第264号借款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颖、刘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2011)吉长忠信证经字第1496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