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2501号原告周武等18人,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委托代理人江创兴,系深圳市沙井步涌股份合作公司办事员。被告深圳市金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罗莉。
原告与被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深圳市金城印刷有限公司116594元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市金城印刷有限公司116594元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应 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文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