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650号
原告:冯汝兰,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
被告:王琦琳,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黄静贤,女,25岁,汉族,住佛冈县。本院立案审理原告冯汝兰诉被告王琦琳、黄静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汝兰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汝兰撤回对被告王琦琳、黄静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由原告冯汝兰负担。
审判员 蓝森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向晓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