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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97号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薛来成、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薛来成,何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97号

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号。

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超,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来成。

被告:何玲。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薛来成、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承担。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霖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