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97号
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号。
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超,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来成。
被告:何玲。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薛来成、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承担。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霖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