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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76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邱桂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邱桂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7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学宫街7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胜,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柏生、杨斌,该分行职员。

被告:邱桂河,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邱桂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金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洁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