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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615号

王明君与张建华、张明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明君,张建华,张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615号

原告:王明君(身份证号码:33020619710401371X),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张建华(身份证号码:330211197603280514),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被告:张明华(身份证号码:330206194911084633),男,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君与被告张建华、张明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君撤回对被告张建华、张明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1234.50元,由原告王明君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章婉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