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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58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李彩清、黎永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李彩清,黎永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58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

负责人:米晋湘,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柯王强,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黎敏,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干部,

被告:李彩清,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

被告:黎永富,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诉被告李彩清、黎永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8元,减半收取3294元,其他诉讼费用60元,二项合计335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周 理

审 判 员 梁 准

代理

审判员 梁 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