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杨国伟,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郭存廷,长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武装,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苏建国,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伟诉被告苏武装、苏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国伟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国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国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杨国伟承担。
审判员 葛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