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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稷民西初字第69号

原告刘海英诉被告葛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海英,葛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69号原告刘海英,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稷山县人,现住本县。被告葛建,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现住山西省襄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英诉被告葛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葛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现正在服刑期间,至2012年7月26日期满。为此,本案有待于被告葛建刑满出狱后才能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建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