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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1067号

段军辉与苏武装、苏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军辉,苏武装,苏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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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段军辉,男,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郭存廷,长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武装,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苏建国,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军辉诉被告苏武装、苏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段军辉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段军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段军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段军辉承担。

审判员  葛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