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初字第00323-1号原告陆门地,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张厚芝,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门地与被告张厚芝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门地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厚芝在石泉县池河松柏信用社的个人储蓄存款1675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陆门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张厚芝在石泉县池河松柏信用社的个人储蓄存款167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松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