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钦北民初字第405-1号 原告米建民,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委托代 理人韦坚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红,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 被告马宗武,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本 院在审理原告米建民诉被告张春红、马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 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春红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 行账号73×××62内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2年11月17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支取该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梁立辉
审判员 岳峙艳
审判员 刘帅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海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