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恭民初字第24号原告何某某,女,回族,生于1985年3月14日,不识字,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登辉,男,甘肃省张家川县张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现年42岁,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鸿冲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