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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一初字第707-1号

邢冬霞、齐某等与尚志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邢冬霞,齐某,尚志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707-1号申请人邢冬霞,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申请人齐某。被申请人尚志广,男,32岁,汉族,冀州市。

申请人邢冬霞、齐某与被申请人尚志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尚志广驾驶的冀T×××××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尚志广驾驶的冀T×××××号小型客车一辆就地扣押在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新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