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707-1号申请人邢冬霞,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申请人齐某。被申请人尚志广,男,32岁,汉族,冀州市。
申请人邢冬霞、齐某与被申请人尚志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尚志广驾驶的冀T×××××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尚志广驾驶的冀T×××××号小型客车一辆就地扣押在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新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