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180号罪犯赵梓钧,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119号判决,以被告人赵梓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二年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梓钧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