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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商外初字第4号

张昌明与上一机械(嘉兴)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当事人
张昌明,上一机械(嘉兴)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外初字第4号

原告:张昌明。

委托代理人:史继红。

委托代理人:周志宏。

被告:上一机械(嘉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育正。

委托代理人:何秀君。

委托代理人:何秀琪。

第三人:浙江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宋顺良。

委托代理人:杨波。

委托代理人:严浩。

原告张昌明为与被告上一机械(嘉兴)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昌明以与被告上一机械(嘉兴)有限公司正在商谈和解且需要时间搜集新证据为由,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昌明负担。

审 判 长  徐惠明

代理

审判员  张 涛

代理

审判员  舒珊珉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