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外初字第4号
原告:张昌明。
委托代理人:史继红。
委托代理人:周志宏。
被告:上一机械(嘉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育正。
委托代理人:何秀君。
委托代理人:何秀琪。
第三人:浙江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宋顺良。
委托代理人:杨波。
委托代理人:严浩。
原告张昌明为与被告上一机械(嘉兴)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昌明以与被告上一机械(嘉兴)有限公司正在商谈和解且需要时间搜集新证据为由,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昌明负担。
审 判 长 徐惠明
代理
审判员 张 涛
代理
审判员 舒珊珉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