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汪领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