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620-2号原告游合英,户籍地址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曾嘉慧,户籍地址中国香港。委托代理人连雪霞,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军,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62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继承人曾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人民币XXX元(币种:下同),查封了担保人谷佳钉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房产证号:X**)。现因原告撤回了起诉,本院亦已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继承人曾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XXX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谷佳钉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房产证号: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段 伟
代理
审判员 廖 慧
代理
审判员 曾海林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