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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261号

黄孟建与应乾庚、周国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孟建,应乾庚,周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261号

申请执行人:黄孟建。

被执行人:应乾庚。

被执行人:周国英。申请执行人黄孟建与被执行人应乾庚、周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应乾庚、周国英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2年3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2年5月14日,被执行人应乾庚、周国英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孟建借款本金71.400329万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2011)温龙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温龙执民字第26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