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一初字第16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初字第1601-3号原告黄某。担保人南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被告陈某。被告韦某。被告南宁某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董事长。被告南宁某钢绞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韦某、南宁某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某钢绞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查封、冻结被告陈某、韦某、南宁某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某钢绞线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4213.3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冻结被告陈某、韦某、南宁某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某钢绞线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4213.34元的财产;二、继续查封担保人南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安吉路3978.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南宁国用X字第X号(查封标的以964213.**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秋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