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赵金玉。被执行人北京市建筑材料销售中心唐山洁具分厂。本院在执行赵金玉申请执行北京市建筑材料销售中心唐山洁具分厂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代 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