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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济铁中执字第7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李玉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李玉祥、朱似兰、贾光新、莱芜市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济铁中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

被执行人:李玉祥、朱似兰、贾光新、莱芜市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第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批复》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公证处(2005)莱证经字第4578号公证书、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2)莱中信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玉祥、朱似兰、贾光新、莱芜市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2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维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