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俞亨瑾,男,1973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王小华,男,1964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亨瑾与被执行人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小华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俞亨瑾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9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