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577号原告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双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良,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唐山市瑞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瑞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于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薄彦光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齐会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