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350号原告保定市炜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岳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凯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炜,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同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炜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智宣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田杏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