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非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柴利能。委托代理人陈胜龙。被执行人张华良。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土仑行罚[2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本案客观上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仑执非字第6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献军
审判员 徐万鑫
审判员 蒋益芬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李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