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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216号

永吉县人民政府与姜英会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吉县人民政府,姜英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盖东平,县长。

委托代理人:高峻宏,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被执行人:姜英会,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姜英会(2012)永民执字第194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英会自愿从位于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洋草沟村四社27-1-4-52号的房屋中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