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盖东平,县长。
委托代理人:高峻宏,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被执行人:姜英会,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姜英会(2012)永民执字第194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英会自愿从位于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洋草沟村四社27-1-4-52号的房屋中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