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6-2号
原告:许建松,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斯达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波涛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波涛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天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霞,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王镭,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卢建国,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松诉被告慈溪市斯达科塑胶有限公司、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王霞、王镭、卢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30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建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顾保军
人民陪审员 卢 斌
人民陪审员 裘明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