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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6-2号

许建松与慈溪市斯达科塑胶有限公司、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建松,慈溪市斯达科塑胶有限公司,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王霞,王镭,卢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6-2号

原告:许建松,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斯达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波涛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波涛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天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霞,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王镭,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卢建国,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松诉被告慈溪市斯达科塑胶有限公司、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王霞、王镭、卢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30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建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顾保军

人民陪审员  卢 斌

人民陪审员  裘明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