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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商初字第383号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霞、鲁明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4-28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霞,鲁明船,鲁庆岐,姜运海,冯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商初字第383号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吕增兵,理事长。被告鲁霞。被告鲁明船。被告鲁庆岐。被告姜运海。被告冯云。

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鲁霞、鲁明船、鲁庆岐、姜运海、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8元,诉讼保全费80元,均由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辛 莉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兰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