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占洪,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占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怀国
审 判 员 于长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