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郭亚娟。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北雷村第二村民小组(一下简称北雷村2组)。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北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雷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军省。本院在审理郭亚娟诉北雷村2组及北雷村委会租地款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
原告郭亚娟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亚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海民
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
人民陪审员 庞 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