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梁永传与梁延正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永传;梁延正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286号原告:梁永传,男,1935年3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梁延正,男,1969年腊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永传诉被告梁延正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禚春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永传诉称,原来我与子女一起生活,近几年子女均成家,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被告系我次子,一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此,请求被告自2012年开始每年付赡养费400元、小麦200斤、花生油10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梁延正辩称,同意赡养,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延正自2012年度开始,每年负担原告梁永传生活费700元,于每年7月30日前付清。二、原告梁永传于2012年4月22日前将口粮地1.1亩交付给被告梁延正。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被告梁延正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雅琴